债权拍卖应注意的法律问题
发布时间:2009-12-11 来源:  被阅览数:
  第一,要注意债权转让的法律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80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这里对债权人的限制是权利转让的前提必须尽通知义务。债权拍卖是法律意义上权利转让的一种形式。因此,我们应当在拍卖前一是要了解债权人是否尽了通知义务;二是要及时提醒委托人拍卖前应尽通知义务。否则,将会由于债权人未尽法定的通知义务而导致拍卖风
险的出现。同时还要注意了解这方面的特殊规定,其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第六条规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国有银行债权后,原债权银行在全国和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发布债权转让公告和通知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债权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80条第一款的通知义务。”如果我们不能及时了解有关的特
殊规定,会使拍卖工作多走弯路,降低工作效率。
  第二,对于一个债权拍品要特别注意他是否过了诉讼时效。这是债权拍卖活动中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因为在法律意义上讲,一旦超过诉讼时效,债权人虽然在程序上仍可以起诉,但是实际上已丧失了胜诉权。如果我们拍卖的债权本身已过诉讼时效,买受人即使竞买成功而和取得了该债权,再想通过诉讼的方式实现债权,这时买受人已经丧失了胜诉的权利。由于买受人的债权不能实现,出现了权利瑕疵,必然会给拍卖人带来不必要的法律纠纷,可能还会导致拍卖不成功。但是,如果在拍卖前能充分注意了解这一问题,及时与委托人等方面沟通了解,拍卖前又注意向竞买人说明瑕疵,就会变被动为主动,减少不必要的拍卖风险。
  第三,要注意了解所拍卖的债权诉讼时效是否发生了中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40条第一款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另外还要了解中断的形式和中断的时间,这样便于准确计算诉讼时效的时间和拍卖债权后对买受人进行诉讼所带来的影响。同时,对于一些特殊情况涉及的法律问题也应充分知道和了解。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条规定:“债务人在债权转让协议,债权转让通知上签章或者签收债务催收通知的,诉讼时效中断。原债权银行在全国或者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发布的债权转让公告或通知中,有催收债务内容的,该公告和通知可以作为诉讼时效中断证据。”对此,在2002年1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以法函[2002]3号文向信达等四家资产管理公司发函,对资产管理公司发布的有催收内容的债权转让公告效力予以认定。内容如下;“依据我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条规定,为了最大限度保全国有资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全国或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发布的有催收内容的债权转让公告和通知所构成的诉讼时效中断,可以溯及至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原债权银行债权之日;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已承接的债权
,可以在上述报纸上已发布催收公告方式取得诉讼时效中断(主张权利)的证据。”因此,在拍卖资产公司债权时,只要知道其最后一次在规定的报纸上发布催收公告或确权通知的时间,就能准确地计算出诉讼时效的中断时间。
  第四,要注意了解债权在形成当时是担保抵押贷款还是信用贷款。如果是抵押贷款,作为债权人在实现债权时则享有法律为其设定的优先受偿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33条第二款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这就是抵押担保的优先受偿权。而信用贷款在实现债权时不享有优先受偿权,这是二者最大的区别。对于抵押担保和贷款还要注意债务人的财产是否是全部抵押了还是部分抵押,因为这直接涉及到买受人在实现债权时享有多少优先受偿权的问题。同时,要了解抵押物是否为法律规定的抵押范围,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34条规定:“下列财产可以抵押:(一)抵押人所有到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二)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三)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四)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五)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物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六)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了解这些可以知道债务人的抵押物是否违法以及抵押是否有效。另外还要了解是否办理了抵押登记,是否过了抵押期限等。因为所有这些都直接涉及到作为从合同的抵押担保合同,是否真正具备了法律规定的要件,否则拍卖债权就缺少必要的环节。
  第五,要注意所拍卖的债权是否为最高额抵押贷款。最高额抵押,是指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协议,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以抵押物对一定时期内连续发生的债权作担保。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61条的规定:“最高额抵押的主合同债权不得转让。”因此,作为一般最高额抵押贷款的债权是不能拍卖的,否则将是违法拍卖。所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七条明确规定:“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买卖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不得作为拍卖标的。”但是,对此类问题的特殊规定必须了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对最高额抵押担保的不特定债权特定后,原债权银行转让主债权的,可以认定转让债权的行为有效。”对此不能将其混同于一般的最高额抵押贷款债权来理解和处理。
  第六,要注意债权拍卖交割相关的法律问题。债权拍卖交割与实物拍卖交割的最大区别只是凭证交付。债权拍卖交割涉及到的全部是各种凭证、单据、相关的法律文书。我们在债权拍卖交割时,要有几方当事人都必须到场(一般是由委托人、买受人、拍卖人、随同律师等),对相关的文书要认真审查,特别是重要的条款内容要详细审阅,否则会因某一条款的审阅疏忽而导致不能交割或拍卖失败,甚至引起不必要的诉讼。
  第七,要注意打包债权包裹的问题。打包债权,是指委托人将若干个债权,合成一个拍卖标的,即所说的打包债权。实践中一般委托人都是将好的差的债权包裹在一起,因此,我们在拍卖时不能只被好的债权内容所迷惑,一定要充分了解打包债权的全面情况,特别注意差的债权的诸方面瑕疵,及时告知竞买人,尽到拍卖人的法定义务。不然,就会因个别债权瑕疵告知不能而引起拍卖人的风险责任承担。
  第八,在拍卖债权前寻找竞买人时,对于各种竞买人他们虽然竞买热情很高,但是,并不等于人人都了解债权拍卖的真正含义。在实际拍卖中我们就曾遇到有的竞买人认为,买了债权就是买了债权名下的实物,他们并不了解债权拍卖与实物拍卖的不同,所以这时就要向竞买人反复说明,其竞买债权只是通过拍卖的方式取得了一种权利,而债权取得后必须通过一定的法律程序才能得以实现。如果不事先充分说明,极易导致拍卖的后遗症,那么拍卖结果必然不理想。